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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知识问答
2015-10-09 10:14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四条红线是什么?

不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受托发放贷款,不受托投资。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文件要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二)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文件要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一)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

(二)省级再担保机构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

(三)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

(四)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基本形成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五)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金办发〔2014〕2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提高标准改制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在全省形成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担保“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每个设区市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10亿元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担保额和在保责任余额实现较快增长,不断提高“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逐步形成稳中求进、风险为本、有效监管、科学发展的行业格局。

五、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金办发〔2014〕21号)文件要求,我省应如何创新担保业务发展模式?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两区一圈一带”发展战略的实施,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等。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找准市场定位,加大产品研发力度,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微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担保产品,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

六、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金办发〔2014〕21号)文件要求,我省应如何发展多元化担保业务?

支持资本实力较强、经营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综合化服务平台,积极为担保客户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三方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鼓励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有关的担保业务,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服务能力。

七、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属地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六)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八、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对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十、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的任职有什么基本要求?

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考核。

十一、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是省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六)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七)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十)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本申报流程是什么?

(一)按照方便申报和节约成本原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可以由申请人向拟注册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就近申报。由县(市、区)或设区市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辅导,帮助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省金融办按规定审批。

(二)在金融创新示范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县(市、区)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辅导,省金融办按规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省属或中央驻鲁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申请人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函,由省金融办负责申报辅导,并按规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省属或中央驻鲁企业已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十三、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内获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何时开始营业?

经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个月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由监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

十四、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哪些变更事项之一时,应当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十五、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一)机构设立2年以上,且在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5%。

(二)经营管理规范,信用状况优良,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四)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十六、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十七、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后,可以兼营下列哪些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八、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哪些活动?

(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省金融办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六)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如何收取担保费用?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十、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具体业务经营上有哪些具体的业务限制?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三)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以开展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其融资担保业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0%。

(四)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公司注册地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不低于融资性担保业务总收入的60%。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六)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二十一、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如何提取风险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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